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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时间:2016/9/1 17:36:50 来源: 作者: 点击:3518次 收藏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五)理事工作变动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该职务的,所在单位可重新推荐,经理事会审议,提交理事会确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对理事会履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的职责是:

    (一)对理事会履行监督;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三)列席理事会议,按季度审核本会财务收支情况;

    (四)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共同筹备和开展监事会或理事会换届工作;

    (五)其它应由监事会履行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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