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了加快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促进提升制造业发展智能化水平,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制造十条措施的通知》(厦府〔2015〕267号)和《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厦财企〔2016〕15号)精神,现将申报2016年厦门市转型升级资金(智能制造专项)第二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在厦门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二)项目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或内容相近的项目如符合一个以上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要求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专项扶持资金申报,不得将同一项目或内容相近的项目重复申报、多头申报各类市级财政扶持资金;不得将已申报市级财政扶持资金的项目经更名、包装、合并或拆分后再次申报;不得将任何已申报市级财政扶持资助的项目全部或部分拆分并入其他申报项目再次申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因涉嫌严重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的;近三年内在承担各级政府财政补助项目中有严重违法、违约行为的;所申报的项目往年已申报过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将同一项目(包括内容相近或相同的项目)同时向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申报的,2016年度已获得两个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
二、申报重点
(一)引进和培育智能制造行业龙头企业项目
1.对2015年以来新引进的智能制造龙头企业,实际到位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位居智能制造整机装备、核心功能部件、工业软件等细分领域国内行业前五强、具有核心技术的龙头企业,依据产业水平和贡献程度,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对引进全球前五强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
(1)厦门市智能制造龙头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1);
(2)2015年度审计报告(由福建省2015年或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名单见附件2);
(3)企业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4)行业内专业咨询机构或行业协会发布的引进对象上一年度国内同行业排名情况;
(5)智能制造整机装备、核心功能部件、工业软件产品技术水平资料,包括产品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对比材料、检测报告(取得计量认证资格的检测单位);
(6)项目投产后对推动我市智能制造水平、解决行业面临的共性或关键技术难题,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7)项目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
联系电话:市经信局投资处0592-2896772。
2.对智能装备制造企业产值首次超过2亿元、4亿元、1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申报材料及说明:
(1)企业须提交智能装备制造企业认定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须提交2011年至2015年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成本费用表》(B103-2表)或《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财务状况表》(B103-1表),用于体现产值指标,并加盖企业公章。
(3)奖励金额若超过预算额度,奖励金按比例相应压缩。
(4)该项奖励实行跨年兑现,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现行共享税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咨询联系方式:市经信局运行处0592-2896761。
3.对并购国内外高端品牌的,按合并后并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1)申报对象: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实施品牌并购的主体,且在厦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资信等级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在2015年9月22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并购智能制造国内外高端品牌。
(2)申报条件:①国内外高端品牌是指世界500强企业(以在规定的购并时间内《财富》杂志中文版新发布的名单为准)、中国500强企业(以在规定的购并时间内中国企业家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新发布的名单为准)、台湾企业百强(以在规定的购并时间内台湾《天下杂志》新发布的名单为准)、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以在规定的购并时间内全国工商联新发布的名单为准)中的智能制造企业所拥有的品牌;②申报企业并购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定程序,符合国家和厦门市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③申报企业高端品牌并购金额应达到2000万元以上;④并购前并购企业与被并购企业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并购行为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规定的关联方交易;⑤申报项目不属于行政划转类企业重组项目。
(3)申报材料:①厦门市并购智能制造国内外高端品牌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4);②并购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及并购双方(各方)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境外企业提供当地法定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③需提供工商登记变更证明;④并购双方(或各方)已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3项费用的合同(或协议)及财务凭证复印件,并购贷款银行合同(或协议)、资金往来凭证及已发生利息凭证复印件,并附评估、审计报告;⑤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境外并购,需提供);⑥外汇管理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境外并购,需提供);⑦应提供被并购企业属于国内外高端品牌智能制造企业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⑧由在厦门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报告应包含对被并购企业经营情况、并购的金额、前期费用等涉及申报条件有关内容审计;⑨并购申报材料中为外文文本的,需提供本市具有翻译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中文译本,并附翻译机构资质证书;⑩项目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
咨询联系方式:市经信局创新处0592-2896820。
(二)智能制造企业开拓市场项目
1.我市企业采购本省生产的智能装备改造生产线的,购买10台(套)以内、11-50台(套)、51-100台(套)的,分别按每台(套)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20%、15%、1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材料:
(1)填报《厦门市智制造开拓市场补助项目申请表》见附件5);
(2)填报《厦门市智能制造开拓市场补助项目基本情况表》(见附件6);
(3)中标通知书或企业与本省设备制造商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
(4)核准或备案文件、城市规划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节能登记表(节能评估材料);
(5)专项审计报告(由福建省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6)项目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
本项目为事后补助方式。项目申报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申报的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二是建设起始日期为2015年9月22日,项目申报截止日前已完成投资;三是项目已经市或区工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四是按时申报市(或辖区)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206—1表)”
联系电话:市经信局投资处0592-2896769
(三)智能制造首台(套)与首购突破项目
1.对本市企业研发首台(套)工业机器人等智能制造装备,开发先进工业控制软件系统,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智能制造装备和首购的先进工业软件系统,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60%给予补助,属于省内装备首台(套)或工业软件首购的,按不超过销售价格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申报材料:
(1)填报《智能制造首台(套)与首购突破补贴资金申请表》(详附件7)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方或先进工业软件系统开发方和用户方所签订的正规合同及票据复印件;
(4)专项审计报告(由福建省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名单见附件2);
(5)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文件(若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的相关证明文件;
(6)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7)本领域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8)企业产品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5年第二版)》(工信部〔2015〕360号)或被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相关材料。
(9)项目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
该项资金补助对象为智能制造装备生产企业或先进工业控制软件系统的开发企业。
咨询联系方式:市经信局装备处0592-2896826
2.对企业生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装备产品,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并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的,再给予实际年度保费20%的补贴;对符合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的制造业投保企业给予实际投保年度保费50%的补贴。
申报材料:
(1)填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8)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3)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方和用户方所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
(4)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5)专项审计报告(由福建省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中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名单见附件2);
(6)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文件(若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的相关证明文件;
(7)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认可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8)本领域国家一级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
(9)产品符合《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5年第二版)》(工信部〔2015〕360号)或被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相关材料;属国家首台套的,需同时提交财政部下达80%保费补贴相关材料复印件。
(10)项目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
咨询联系方式:市经信局装备处0592-2896826
三、申报流程
(一)有意申报的单位根据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要求,于2016年10月31日前,向市经信局(各项目相应的咨询联系处室)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市经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选聘技术、财务、市场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评审意见。
(二)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按照择优扶持的原则,结合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申报指南确定的年度扶持重点、项目申报总体情况、企业发展总体情况等,在相应条款规定的限额内确定具体扶持金额,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后,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行文通知申报单位,并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申报单位。
四、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将加强资金的追踪问效,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形式进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主要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资金实施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内容。
(二)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三)申报单位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申报单位,三年内不予资金补助支持,并由市经信局全额收回已经拨付的资金;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 厦门市智能制造龙头企业奖励申请表
2. 2016年度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名单
3. 项目申报承诺书
4. 厦门市并购智能制造国内外高端品牌专项资金申请表
5. 厦门市智能制造开拓市场补助项目申请表
6. 厦门市智能制造开拓市场补助项目基本情况表
7. 智能制造首台(套)与首购突破补贴资金申请表
8.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资金申请表
201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