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各专家:
关于聘请智能制造行业专家(第一批)已经完成,现公式关于厦门市智能制造产业协会项目评价专家管理暂行规定,七天之内如无疑问,表示通过。
附件
厦门市智能制造产业协会项目评价专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市智能制造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评价专家征集、抽取、管理和维护行为,明确评价专家权利和义务,更好地发挥评价专家在推进我市智能制造产业技术和推广应用过程中的专业评审评价、咨询服务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评价专家是指经协会审核后,取得项目评审评价、咨询服务资格、以独立身份参加本协会项目评审评价、咨询服务(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协会专家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国内外智能制造发展进行跟踪和研究,对我市智能制造发展方向,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对我市智能制造有关规划制定、政策出台、重大项目的论证评估以及项目评审、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为实施国家(省、市)智能制造示范区(项目)创建等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为厦门市中小企业进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智能制造技术改造的诊断意见和建议;对智能制造主管部门等委托的有关工作及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二章 评价专家的征集
第四条 评价专家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公开征集、单位推荐、综合评价汇总后,导入协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五条 评价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协会评价专家征集通知中有关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条件;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以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廉洁自律作为参加项目评审评价、咨询服务的行为准则;
(三)熟悉所属领域或专业的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了解国家智能制造产业发展政策及我市智能产业发展导向,能对评审评价、咨询服务事项做出独立判断和分析;
(四)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评价工作,并接受协会的监督和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六条 评价专家可以通过本人应征申请、单位推荐或协会邀请等方式进入专家库。航天(厦门)智能制造研究院专家委员会为协会特聘智库专家。
第七条 申请入库的行业专家应向市智能制造协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业专家申报表(详见附件1);
(二)学历证书、专业资质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行业专家征集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评价专家经资格预审后,应经协会会长会议审批后方可进入专家库。
第三章 评价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评价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项目评审评价、咨询服务意见和建议并享有表决权;
(二)查阅评审评价、咨询服务项目的相关资料;
(三)对项目评审评价、咨询服务中出现的违法、违规和不公正行为,可当场提出批评、向协会秘书处投诉举报,并可在评价报告上签署不同意意见;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价劳务报酬;
(五)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以书面方式辞去评价专家资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价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根据规定的评价程序、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客观、公正、审慎地进行评价;
(二)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与所参加评价的项目存在利害关系的,主动提出回避;
(四)严格遵守评价工作纪律,服从评价现场管理,保守评价项目的商业秘密,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所获悉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数据;
(五)当工作单位、职位、技术职务聘任资格、通讯联络方式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向协会秘书处申请变更;
(六)承诺遵守协会有关项目评价规定和管理要求;
(七)配合协会答复评价对象的询问和质疑,配合处理相关的投诉、复议和诉讼;
(八)主动学习项目评价法律法规,积极参加协会及市智能制造产业主管部门等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价专家抽取方法
第十一条 协会项目评价所需评价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工作人员都不得指定评价专家或干预评价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二条 评价专家抽取遵循“随机抽取、信息保密”的原则,由协会秘书处随机抽取、当场确认。
第十三条 评价专家抽取原则上应当在项目评审前1天进行,特殊情况经协会领导同意可提前,但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评价专家抽取按专业分类进行,抽取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
第十五条 因项目情况特殊,专家库相应专家人数不足或者不适宜参加评价的,经协会秘书处提出,经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同意可从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库中按规定进行抽取。
第十六条 评价专家抽取过程及结果应当记录备案,填写《评价专家抽取工作记录表》(详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参与评价专家抽取的有关人员对被抽取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在评价结果确定前不得泄露评价专家信息。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补充抽取和邀请:
(一)评价专家接受评审邀请后,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与评价活动的;
(二)出现根据规定需回避的专家。
第五章 专家库的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专家委员会的总召集人,驻会副会长、正副秘书长为召集人。
第二十条 专家库由协会秘书处管理。管理事项包括制定管理规定、建立专家库、专家解聘或续聘后专家库信息更新维护。
第二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对评价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能力、个人信用、参加评审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
第二十二条 评价专家实行聘任制,每次聘任时间不超过2年。任期届满后,秘书处根据评价专家工作考核情况进行续聘或解聘。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评价专家进行培训。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对评价专家的证件号、工作单位、毕业院校及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章 项目评价工作规定
第二十五条 评价专家接受评审工作邀请后,应按时参加评价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擅离职守或中途退出。评价专家接受评价邀请后,又因故不能参加评价的,应及时向秘书处请假。
第二十六条 评价专家应严格遵守评价时间,主动出具相关身份证明签到,遵守评价工作纪律和评价回避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评价期间,评价专家不得随意使用电话等通讯工具谈及与项目评价有关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评价期间,无特殊原因,评价专家原则上不得离开评价区。
第二十九条 评价专家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价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文件确定的评价方法、评价程序和评价标准,不得征询评价对象的倾向性意见,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价资料。
第三十条 评价专家应当对项目评价的评价意见、建议做出详细、具体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 评价专家应当在评价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价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价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价报告上签署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 评价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价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价,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协会秘书处也可要求该评价专家回避。
第三十三条 评价专家之间不得相互串通,也不得与项目当事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评价专家劳务报酬标准参照我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规定。评价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价活动及中途退出的;
(二)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价活动的,或者到达评价现场,以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参与评价,影响评价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工作态度不认真、缺乏敬业精神的,未按规定审查相关文件,不能有效发现问题,提不出有效处理措施的;
(四)评价意见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存在错误,情节较轻微的;
(五)在审查活动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未按要求提交专家书面意见的。
第三十六条 考核不合格规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一年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超过3次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个人审查意见严重偏离评价原则和规范、标准的;
(三)有意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不能公正、公开开展工作,损害当事人权益的;
(四)评价期间违反规定私自接触不应该接触的人员的;
(五)评价期间违反规定收受他人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规定,泄露项目评价应当保密的内容和情况的;
(七)业务能力不足以胜任项目评价工作的。
第三十七条 取消评价专家资格规定。评价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评价专家资格:
(一)任期考核不合格的;
(二)任期内连续3次或累计5次被邀请而未参加评价活动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评价专家资格的;
(四)因工作变更、年龄、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评价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自愿退出专家库的。
第三十八条 评价专家在评价过程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