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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会员

时间:2016/9/1 17:35:48 来源: 作者: 点击:4526次 收藏

    第三章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加或支持本协会的工作和活动;

        (五)凡在本市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产业企业和与该产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请入会并由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参加成为单位会员代表或经由个人申请成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代表发生变化,须由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协会秘书处备案,办理变更或退会手续;

        (六)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机构和专业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载入会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书或牌匾。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代表公告。

    第十七条 本团体置备会员手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手册,并向会员公告。本团体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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