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额度和标准应当明确,同一档次不具有浮动性。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应进行换届审计,本团体届中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